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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系统使用须知
一、根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国令第711号)(点击查看)
第九条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,并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二、根据
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(国令第722号)(点击查看)
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,以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,全面推进决策、执行、管理、服务、结果公开。
三、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系统受理范围:
1.本地区、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。
2.本地区、本部门信息公开不及时、公开指南不规范、公开目录不全面等情形。
3.对本地区、本部门官方网站>信息公开栏目下的公开内容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注: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监督举报信息,该系统将无法受理。
四、为便于答复提倡实名反映问题(请填写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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